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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政策的意见
2009/3/14 0:06:20
姜政发〔2008〕13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地产业调控政策,加快城市中心区建设步伐,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一、对已出让的土地,原规划条件规定建多层建筑,容积率在1.7以下,在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改变规划条件,建12层以上(不含11+1)高层建筑增加的容积率,如符合其他相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部门予以认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不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已出让的土地,宗地建筑容积率在2.3以上高层住宅楼面地价超过下表中楼面地价的部分由市财政以奖励方式予以返还:


  容积率   相对层数   一类区楼面   二类区楼面   三类区楼面
  2.30以上   15层     1200元/㎡    1000元/㎡    650元/㎡
  2.60以上   18层     1100元/㎡    900元/㎡     550元/㎡
  2.80以上   20层     1000元/㎡    800元/㎡     450元/㎡
  3.00以上   22层     900元/㎡     700元/㎡   
  3.20以上   24层以上  820元/㎡     620元/㎡   

  营业用房(商场、商铺)楼面地价计算方式:一类区按住宅楼面地价的3倍计算;二类区按住宅楼面地价的2.2倍计算;三类区按住宅楼面地价的1.6倍计算。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和酒楼,办公楼以及四层(含)以上营业用房按住宅楼面地价计算。

  三、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主体封顶的18层以上(含17+1)高层建筑,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含裙房部分);主体封顶的12层以上(不含11+1)高层建筑,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不含裙房部分)。

  四、按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高层建筑,免收人防工程建设预收金。

  五、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的多层住宅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缓缴50%,在规划验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全额缴清。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年终汇算清缴。

  七、2008年12月1 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缓缴60%,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全额缴清。

  八、对已出让的土地,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份额分期核发土地使用证,出让金缴纳70%以上的地块可全面交地,核发土地使用证。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除具体载明外,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本政策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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